影像作品的贊助(Sponsor)契約書
【影像作品之冠名贊助(贊助商)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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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贊助影像作品的贊助商,以及該影像作品的製作人(影像製作公司、影像製作人、電影製作委員會之代表等)所締結的「影像作品贊助契約」的樣本與模板。
★以影像作品為對象,假設為電影、電視劇、動畫、電視節目、YouTube 等在 SNS 上發布的影片等。
★假設以金錢進行贊助(贊助商向影像作品的製作人提供金錢)。
→若贊助商在影像作品的製作過程中,向製作人提供其商品或服務、提供拍攝地點等,該等細節由贊助商與製作者另行規定。
→亦即,在影像作品的製作過程中若有提供服裝等商品、提供拍攝地點等,該等細節將交由另行契約約定。
★「影像作品贊助契約」中包含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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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目的)
規定本契約之目的相關內容。
規定甲方之贊助該作品,對甲乙雙方皆有利益之旨。
第2條(対象となる映像作品)
規定要特定的影像作品。(以電影為假設的規定。)
→會記載作品名稱、播出/發布日期與時段、播送單位、製作人、製作人/導演等,以特定第2條之另一例。
第3條(商品及/或服務與分類)
規定本契約之對象甲的商品或服務,及其所屬分類。
第1項規定,本契約所涉甲的商品及/或服務,以及同商品等所屬之分類,如【附件資料2】所記載。
第2項規定,影像作品製作者乙在【附件資料2】所列商品及/或服務,以及【附件資料2】所列分類之商品及/或服務,不得向甲以外第三方授予第4條之權利。
舉例而言,若與贊助商 A 公司就其產品手機締結本契約,則【附件資料2】中將記載為「商品及/或服務」為「手機」或「行動通訊設備」,分類亦為「手機」或「行動通訊設備」。如此一來,本契約之對象為 A 公司的商品僅限於「手機」。因此,即使 A 公司除手機製造與銷售外還經營其他網路等通信事業,本契約下 A 公司只在「手機」相關之權利上享有行使權,且不得在該影像作品的名稱、宣傳圖片等於通信事業之廣告宣傳上使用。此外,在「手機」與「行動通訊設備」這一分類中,A 公司將為該分類之唯一權利人,因此該分類內的競爭對手不會以相同之權利成為本件作品的贊助商。
第4條(授予贊助商之權利)
規定在本契約下甲方可被授予之權利。
★由於不同贊助商可能需授予的權利不同,請適時增刪、修改,感謝。
第1項:列舉授予的權利。
1號:就甲方的商品等,授予使用本作品名稱、宣傳圖像、已核准的影像等之權利。
2號:就商品等之廣告・宣傳及促銷方面,授予以本件作品之贊助商身分進行宣告之權利。此宣告方式在合約文本中亦有具體寫明,例如「●●●(贊助商名稱)為『●●●(影像作品名)』之官方贊助商。」等。
3號:於指定場所掛設的看板上,暴露贊助商之商標或標誌之權利。
4號:於本件作品之記者會背景板上暴露贊助商之商標或標誌之權利。
5號:在本件作品之官方小冊子中刊登廣告之權利。
6號、7號:於本件作品之廣告・宣傳物及官方小冊子中,顯示甲方為本件作品之贊助商之告知權。
8號:於本件作品於放映/發布的電影院等場館,向觀眾散發與商品等相關之廣告印刷物與樣品之權利。
9號:於本件作品於放映/發布的電影院等場館設置的大型螢幕上,播放影像之權利。
10號:於本件作品之結尾字幕等中,刊登甲方公司・品牌・商品・服務等相關之聲明之權利。
11號:於本件作品的官方社群媒體上,對甲方公司・品牌・商品・服務等相關的官方帳戶進行標籤(Tag)之權利。
12號:乙方取得本件作品之觀賞票之交付權。
第2項:甲方之行使權利的範圍與方式,須以乙方認為相當的程度為限。
例如,即使第2項第9號允許在放映/發布的電影館等場館的大型螢幕上播放廣告畫面,但並不表示可長時間播放或在放映期間長時間重複播放。此類播放在本條文之認定下,將不被乙方認為適當而不被允許。
第5條(契約期間)
規定本契約之期間。
在契約期間內,甲方將行使第4條所授予之權利。
※第3項:「在本件作品之結尾字幕等中,對甲方公司・品牌・商品・服務等所涉及之聲明予以刊登」之行使期間,設為「自 年 月 日起,至本件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間結束為止」。
→「電影著作物之保護期間」係依著作權法第54條第1項規定,於公表後70年內(若該著作於創作後70年內未公表,則自創作後70年起存續直到70年後)存續。
第6條(契約地區)
規定甲方依第4條所授予之權利可以行使的地理與場所範圍。
第7條(對價)
第1項:規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之本契約對價。
第2項:規定若本件作品之放映/發布中止時對價之處理方式。
(如有需要,內容請自行修改。)
→第2項亦有其他範例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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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項:甲方在本件作品製作過程中提供商品或服務、提供拍攝地點等時,其詳細內容由甲乙雙方另行約定。
→也就是說,影像作品製作過程中若有服裝等商品提供、拍攝地點提供等情形,其詳細內容將交由另行契約規定。
第8條(核准)
規定在甲方行使本契約所授予之權利時,使用的廣告・宣傳物與商標、標誌等,必須事先取得乙方書面之核准。
第9條(本件廣宣影像之權利)
就影像作品之宣傳用影像而言,甲方並未擁有本契約之外的權利,亦不註冊知識產權、亦不主張乙方之權利等。
第10條(法令等遵守)
第11條(權利義務之讓與禁止)
第12條(保密)
第13條(契約解除)
本條款為約定解除權及損害賠償請求之說明性規定。
依民法,對方未履行契約債務時,即產生解除權(法定解除權、民法541條、543條)。
本條款另規定,除法定解除權外,得以契約約定之解除事由(1號~13號)以及不經催告即解除之條款。
第14條(排除反社會勢力)
第15條(準據法、協商解決、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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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家資訊
Akiraccyo
【チームの一員として、お客様に寄り添いたい。 商取引設計、ビジネスモデル・契約形態のご提案。 和文・英文契約書の作成、ひながた販売。2003年開業。】 ■契約法務を専門とする行政書士です。 ■行政書士以外の業務については、屋号をオカダオフィスにしています。アート・エンタメ関連のサポート・マネジメントを行っています。 → 一般社団法人神戸芸術振興協会にて、アートフェアや蚤の市、神戸市から受託した事業などを運営しています。(神戸アートマルシェ、神戸蚤の市、KOBE SUBWAY MUSEUM) ■Skijanでは、当事務所の契約書や利用規約のひながた・テンプレートを販売させていただきます。 → WEB面談では、例えば以下の項目について相談させていただきます。 ・ビジネスモデル/商取引の設計 ・契約書や利用規約の作成・レビュー ・当事務所のひながた・テンプレートに関すること ・生成AI導入支援:サービス利用規約、社内利用規程の策定など ・法人設立(株式会社、合同会社、一般社団法人) ・英文契約書の作成、翻訳、日本進出ローカライズ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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