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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绘画・图像 商品化权许可合同书

【设计、绘画、图片商品化权许可合同】

★基于现有设计、绘画、图片的设计在被其他企业或客户使用并商品化时的合同书模板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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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成立之同时,合同书文件内容(zip格式)将可下载。
下载的文件双击后,将出现word格式的文件。
附注、评论。可自由进行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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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绘画、图片」如有需要,请改为仅「设计」。

“商品化权”不是法律术语,但作为术语已被广泛认知,因此使用了“商品化权”一词。(其含义在目的条款中有记载。)


★《设计・绘画・图片商品化权许可合同》所包含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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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目的)

※「基于绘画、图片的设计」如有需要,请改为「基于图片的设计」、「设计」等。

考虑到设计数量多、说明复杂等情形,此处以“附表”记载明细与细节的形式处理。


第2条(定义)

请按合同内容相应修改各用语之定义。

第1号:
※「基于绘画、图片的设计」如有需要,请改为「基于图片的设计」、「设计」等。
※若不包含在专利局申请或注册的“商标”“外观设计”等,应删除“此外,附表所示的经专利局申请或注册的商标(下称‘本商标’)、外观设计权(下称‘本外观设计’)也包括在内。”之条款。

第3号、第4号:“日本国及全球范围”如有需要,请改为如“日本及韩国”等表述。


第3条(陈述・保证)

第1项:使用许可方(甲)就本合同具有签订权力向乙表示并保证的规定。
第2项:甲向乙表示并保证,本案设计不侵犯第三方著作权。
第3项:甲向乙表示并保证,本案设计不侵犯第三方商标权、外观设计权(如不需要请删除)。


第4条(权利的许可・限制等)

第1项(关于许可内容):明确甲向乙许可权利的内容。

第2项(是否独占・非独占):明确权利是独占还是非独占。

第3项(例外):保留独占权的例外空间。


第5条(制造・质量管理)

第1项~第3项:若商品(产品)及其所使用的设计的质量差,将损害“本案设计”的信誉与价值,进而影响甲方与乙方的信誉,因此需要设定监督与批准程序。
因此,设定了监督与批准手续。


第6条(销售促销等)

第2项(关于批准):就商品等同的原因,广告・宣传、促销材料所使用的设计的形态也应由甲方进行监督・批准。

第3项(广告权、赞助权):
在广告、宣传、促销材料及赠品等中使用设计时,依据内容可能由甲方收取对价。
此为确认之规定(如不需要,请删除,本条现为第3项)。


第7条(著作权标示)

如设计、绘画、图片为著作物,通常需进行著作权标示。
但若甲方(允许商品化者)同意,则可省略该标示。


第8条(对价)

关于对价(许可费)的规定。

本合同将头款(初始版税)、
以及规定金额的最低保障版税(最低版税)和
按销售额乘以费率计算的持续版税相结合。

★关于版税的规定方式(计算方法)有多种。若干示例如下。
①一次性支付固定金额的方法(一次性付费版税)
②在合同签订时支付一定金额的初始版税,同时对商品销售额按一定费率征收的实施费(持续版税)相结合的方法
③仅支付持续版税的方法
④设定年度最低保障金额(最低版税),若持续版税金额超过该金额,则按持续版税总额计算;若持续版税总额未超过最低版税,则支付最低版税金额的方式
(注:在第1项中,将“对价记载为:‘金额○○○○圆(含税)’”也可改为‘金额○○○○圆(不含税)及含税金额合计’。)


★在第1项中,将对价记载为:“金○○○○○円(不含税)”及“含税金额合计”之表达亦可。

若将初始版税分多次支付,也可在第1项中给出另一示例。


第9条(持续版税报告的提交)

乙方(被许可方)为了获得甲方(许可方)的信任,需提交用于计算持续版税的依据报告,并随时让其可对账簿进行审计。
并保持可随时对该原始账簿进行审计的状态。


第10条(既得金的不可返还)


第11条(报告义务)


第12条(商标、外观设计注册)

甲方作为使用许可者,关于“本案设计”相关的知识产权不应归乙方全部归属,因此将规定将其归属于自己,或至少放在自己管理之下的措施。
若允许偏向乙方的规定,则可设定如下条款。

第13条(第三方权利侵害)


第14条(免責条款)



关于免責
作为甲方,应在保障的前提下,除了与乙方所许可的权利相关的问题外,对因乙方行为所产生的问题予以免責。


第15条(禁止让与权)


第16条(保密义务)
关于保密义务的规定。


第17条(合同解除)


第18条(损害赔偿、不可抗力免責)
第1项:规定了损害赔偿责任的内容。(常见的规定范例。)

★第1项的另一示例1:也记载了限定乙方和甲方双方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
★第1项的另一示例2:记载了对乙方仅负担较重的损害赔偿义务的规定。

→“履行利益”指若按合同如实履行就应获得的利益。
→“履行利益”包括“逸失利益”和“若履行时本应产生的支出未发生”的两者。
→“逸失利益”
例如若乙方违反本合同未开展业务,则为乙方的债务不履行。若乙方按约开展业务,甲方本应获得的利益即为逸失利益。
→“若履行时本应产生的支出未发生”的支出
因乙方未按合同履行而使甲方产生支出的情形,即为“若履行时本应发生的支出未发生”的支出。

【损害赔偿的范围:民法相关条文】
如下条文(民法第416条)所规定的损害赔偿范围过高时,将在合同中限定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
-------------------------------------------------
民法第416条(损害赔偿的范围)
1.对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之请求,目的在于使其通常应产生的损害获得赔偿。
2.即使因特殊情况造成的损害,当事人如能预见或应能预见时,债权人可以索取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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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项:关于不可抗力免責的规定。


第19条(有效期限)


第20条(合同终止后之本案商品处理)


第21条(排除暴力团体等反社会势力)


第22条(准据法、协商、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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