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像作品的赞助(赞助商)合同
【影像作品赞助(Sponsor)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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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有注释与评论。可自由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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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针对赞助影视作品的赞助商与该影视作品的制作者(影视制作公司、影视制作制作人、电影制作委员会代表等)之间所订立的“赞助(Sponsor)合同书”的样本模板。
★影视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动画、电视节目、YouTube等在内的社媒平台上分发的视频等。
★设想为以金钱形式的赞助(赞助商向影视作品的制作者提供金钱)。
→若赞助商向影视作品的制作者提供赞助商品・服务等,在影视作品制作过程中由赞助商提供的详请,赞助商与制作者之间另行约定。
→也就是说,在影视作品制作过程中若涉及服装等商品提供、拍摄地点的提供等,其细节将另行委托至其他合同。
★“影视作品赞助(Sponsor)合同书”包含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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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目的)
规定本契约的目的之相关条款。
通过甲方对本件作品的赞助,使甲乙双方的利益得到实现之旨在此规定。
第2条(对象的影视作品)
规定用于特定对象的影视作品的条款。(以电影为设定的规定。)
→本条另有记述,包含对视频名称、放送・分发的日期与时段、频道、制作者、制作人/导演等的特定。
第3条(商品及/或服务及其类别)
规定本契约所涉及的甲方商品或服务及其所属类别。
1项规定本契约所涉之甲方商品及/或服务及其所属类别如同【附表2】所记载的。
2项规定影视作品的制作者乙方就【附表2】所记载的商品及/或服务,以及同样所属类别的商品及/或服务,不向除甲方以外的第三方授予第4条之权利。
例如,若与赞助企业A公司就其手机产品签订本契约,则在【附表2】中将记载“商品及/或服务”为“手机”或“移动通信设备”,类别同样记载为“手机”或“移动通信设备”等。这样一来,本契约所涉A公司的商品将限定为“手机”。因此,即使A公司除了制造销售手机外还经营互联网等通信业务,本契约所赋予A公司的权利也仅限于“手机”相关,A公司不能在本件作品的名称、宣传图片等的通信业务广告中使用这些内容。此外,在“手机”、“移动通信设备”这一类别中,A公司将是该类别中的唯一权利人,因此该类别内的竞争对手将不再能够以同样的权利成为本件作品的赞助商。
第4条(对赞助商之权利给予)
规定基于本契约赋予甲方的各项权利。
★不同的赞助商可能需要赋予不同的权利,因此若有需要,请适时添加、删减、修订,将不胜感激。
第1项列举了所赋予的权利。
1号:关于本件作品的名称、宣传图片、已批准图片的使用权。
2号:关于就商品等的广告・宣传及促销中,表明其为本件作品的赞助商之权利。此类告知的方式也有契约上写明“●●●(赞助商名称)是●●●(影视作品名)的官方赞助商”之等具体措辞的例子。
3号:规定在指定的广告牌等位置展现赞助商公司标志或商标的权利。
4号:规定在本件作品的记者见面会背景板上展现赞助商公司标志的权利。
5号:规定在本件作品的官方宣传册中刊登广告的权利。
6号、7号:规定在本件作品的广告・宣传材料及官方宣传册中,展示甲方为本件作品的赞助商之告知权。
8号:在本件作品放映・分发的影院及其他场馆向观众分发关于商品等的广告印刷物及样品的权利。
9号:在本件作品放映・分发的影院及其他场馆的超大屏幕上播放影像的权利。
10号:在本件作品的尾声等处,刊登与甲方公司、品牌、商品、服务等相关的鸣谢的权利。
11号:在本件作品的官方SNS中,获得对甲方公司、品牌、商品、服务等官方账号的标签权利。
12号:乙方授予获得本件作品观赏票的权利。
第2项规定甲方的权利行使仅限于乙方认为相当之范围及方式。
例如,即使第2项9号允许在影院等场所的大型屏幕上播放商业广告影像,也并不表示可以长时间播放或在放映/分发期间持续播放。此类播放应视为乙方认为不相当而不得允许的情形。
第5条(契约期间)
规定本契约的有效期间。
在此期间内,甲方将行使在第4条中赋予的权利。
※第3项:“在本件作品的尾声等处,关于甲方之公司、品牌、商品、服务等的鸣谢的权利”的行使期限为“自该作品公之日起至该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结束之日止”。
→“电影著作物的保护期”依著作权法第54条第1项规定,为“自公之日后70年(若该作品在创作后70年内未公之,则以创作后70年为限)继续存续。”
第6条(契约地域)
规定甲方在本契约第四条所授予的权利得以行使的地域范围。
第7条(对价)
第1项: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契约的对价。
第2项:规定若本件作品的放映・分发中止时,对价的处理方式。
(如有需要,请修改内容。)
→第2项的另一个例子也有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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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项:若甲方在本件作品的制作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甲方的商品/服务、拍摄地点等,其细节将另行由甲乙双方另行定之。
→也就是说,若在影视作品的制作过程中涉及衣装等商品提供、拍摄地点提供等,其详细内容将委托至其他合同。
第8条(承认)
规定在甲方行使本契约所赋予之权利时,需事先获得乙方书面承认的广告・宣传物及商标等之使用。
第9条(本件宣传图片之权利)
关于影视作品的宣传图片,规定甲方并不拥有本契约以外的权利、不主张知识产权之注册、也不主张乙方之权利等。
第10条(遵守法令等)
第11条(权利义务之转让禁止)
第12条(保密)
第13条(契约解除)
本条规定有关本契约之解除权,并对损害赔偿请求作出谨慎规定。
依民法,在对方未履行契约上的债务时,即有解除权(法定解除权,民法541、543条)。
本条款与上述法定解除权不同,另有约定之解除事由(1号-13号),并且可在不催告的情况下解除。
第14条(排除反社会势力)
第15条(准据法、协商解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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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注释。WORD文件格式,可自由定制。
卖家信息
Akiraccyo
【チームの一員として、お客様に寄り添いたい。 商取引設計、ビジネスモデル・契約形態のご提案。 和文・英文契約書の作成、ひながた販売。2003年開業。】 ■契約法務を専門とする行政書士です。 ■行政書士以外の業務については、屋号をオカダオフィスにしています。アート・エンタメ関連のサポート・マネジメントを行っています。 → 一般社団法人神戸芸術振興協会にて、アートフェアや蚤の市、神戸市から受託した事業などを運営しています。(神戸アートマルシェ、神戸蚤の市、KOBE SUBWAY MUSEUM) ■Skijanでは、当事務所の契約書や利用規約のひながた・テンプレートを販売させていただきます。 → WEB面談では、例えば以下の項目について相談させていただきます。 ・ビジネスモデル/商取引の設計 ・契約書や利用規約の作成・レビュー ・当事務所のひながた・テンプレートに関すること ・生成AI導入支援:サービス利用規約、社内利用規程の策定など ・法人設立(株式会社、合同会社、一般社団法人) ・英文契約書の作成、翻訳、日本進出ローカライズ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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